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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商洛市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范的函

   

 

 

 


                                                                                                                                                                                                                                          商政劳社函〔2007〕113号

商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
业能力考核工作规范》的函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现将《商洛市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范》和附表1—12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表
2、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3、考核鉴定试卷申请单
4、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表
5、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卷申请单
6、准考证样式
7、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人员(享受补贴)花名册
8、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人员(非享受补贴)花名册
9、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本批次补贴申报材料封面
10、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鉴定考核补贴资料复印样式
11、农民工鉴定考核补贴资料复印样式
12、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单册补贴申报材料封面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   鉴定    规范   函
商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8月21日印发 共印3份      


 

 

商洛市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范

 

         根据《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规程》、《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报名审核
1、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人员,由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根据本人填报的《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表》(附件1)或《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2)及所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原《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对其资格条件进行认定。
2、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条件:
初级职业资格鉴定:经本职业工种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或从事本职业工种一年以上。
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后,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五年以上;或两年制以上职业技术院校的毕业生;或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十年以上。
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后,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五年以上;或技术学院、高级技校等技工院校高级工班的毕业生;或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十五年以上。
技师职业资格鉴定: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五年以上,经过技师强化培训者;或从事本职业22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四年以上,经过高级技师强化培训者。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资格审查条件:
初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主要对象为社会从业人员广,职业技能单一的人员。条件为经过6个月以下短期培训,掌握了单项职业技能者。
高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主要对象为高技能人才,适用于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不同阶段、领域、岗位所掌握的独特技术能力的考核,通过考核评定发掘职业活动中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
         二、考务管理及质量督导
1、鉴定所(站)开展技能鉴定,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核鉴定试卷申请单》(附件3);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表》(附件4)和《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卷申请单》(附件5)。
2、市中心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考核试卷的申领及发放工作。凡市中心题库有考题的应及时从市题库提题;市题库无考题的,由市中心签注意见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须经市中心审核并上报省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考。
职业技能鉴定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卷属国家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试卷内容。
3、鉴定所(站)要按照同工种、同等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和统一试题的要求,负责安排考场,按规定派遣考评员,具体组织实施鉴定考核工作。鉴定所(站)长或考场负责人负责考场组织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考核现场必须张贴考核要求、考生注意事项等内容宣传标语,考场内外指示性标志要醒目清楚,各类工作人员须佩戴证卡上岗,并遵守相关守则。
4、理论考试考生凭《准考证》(附表6)入场,考场要求单人单桌,每个考场至少安排2人监考。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考前应对考核的场地、设施设备准备情况进行检查。考试过程中负责维持考场纪律,落实安全措施,教育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操作规程。同时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技能考核和成绩评定。考试考核结束后负责填写好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场记录表,连同考卷按要求装袋密封。
5、鉴定所(站)应在每次鉴定考核前通知市中心本次考试时间、地点、考试人数以及考场设置等情况。市中心根据考试规模等情况指派督导人员,对考试考核情况进行现场巡查督导。
6、市中心将对鉴定规模超过100人的鉴定考试、鉴定通过率超过90%的鉴定所(站)或群众反映鉴定程序不规范的鉴定所(站),进行重点巡考督导。对于鉴定考核通过率长期高居不下的鉴定所(站),按规定省中心将视情况采取统一组织阅卷、交叉阅卷、抽查阅卷等措施进行督导。
        三、证书管理
1、报考人员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合格,由鉴定所(站)向市中心上报办证申请。经市中心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鉴定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补考,鉴定所(站)应按规定免收鉴定考试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由市中心向省中心申请办理。
2、鉴定所(站)必须保证鉴定考核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上报人员数据应与参加考试人数相一致,即包括考试合格人员和不合格人员。不合格人员经补考合格后,上报数据要另行建立批次进行报名数据录入,考试类型按补考类型选择。
3、职业资格证书丢失者,可附带原鉴定资料向市中心提出补办申请。经市中心审核属实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办。补办证书应使用原证书编码。
        四、补贴经费申领
1、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进城务工农民工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如不能证明农民工身份的应另外提供有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证明。
申报补贴的鉴定机构还应提供:鉴定考核成绩花名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和补贴资料装订成册,另两份市中心和省中心审查备案,见附件7、8)、以及所有申报补贴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2、申报补贴的鉴定所(站)按批次对所申报的补贴材料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盖章后,报市中心复审。经市中心复审后按规定程序报省中心审批。上报补贴的批次材料封面应注明本批次册数、总人数、申报单位和时间(样式见附件9)。
3、申报补贴资料装订格式:
补贴资料要求以100人为单位,A4纸复印,字迹清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资料(样式见附件10)和农民工资料(样式见附件11)分别装订成册。个人复印页顺序与成绩花名册序号一致。封面应注明本册人数、申报单位和时间(样式见附件12)。
4、各鉴定机构申报补贴,须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办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5、补贴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费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及专项职业考核能力工作业务支出,包括考场租赁、购置考核及鉴定所需原材料、评阅卷、监考、差旅及添置鉴定考核所需设备设施等项开支。各类开支应建立明细帐目,做到资金流向透明,开支合理。